人民網贛州10月9日電 (記者 任江華) 今天上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遠縣原縣委書記鄺光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公開開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鄺光華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六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鄺光華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財產六十萬元。
  鄺光華,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於江西省尋烏縣,漢族,大專文化,原系贛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正縣級幹部;曾任中共安遠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中共會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中共安遠縣委書記。因涉嫌受賄罪,於2013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鄺光華在擔任中共安遠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中共會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中共安遠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民營企業老闆及原安遠縣礦業管理局局長凌永生、原安遠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迎賓館經理鐘道統、原安遠縣副縣長兼公安局局長廖雪勇、原安遠縣公安局副局長兼刑偵大隊大隊長魏劍平等人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95.5013萬元(其中126.14萬元未遂)、美元2252.5元。
  2011年下半年,鄺光華親屬羅偉峰在安遠縣非法開采稀土,原安遠縣礦業管理局局長凌永生向鄺光華彙報此事,鄺光華交代凌永生在處理時適當予以關照。後凌永生交代分管執法工作的副局長謝國富,在整治過程中要關照羅偉峰。2011年至2013年期間,在凌永生、謝國富等人的關照下,羅偉峰伙同他人在安遠縣非法開采稀土的行為長期沒有得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經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羅偉峰伙同他人在安遠縣天心鎮井頭村大禾坑、竹湖村早禾坑非法開采稀土,造成礦產資源被破壞價值共計人民幣1708.4896萬元。
  案發後,辦案機關已追繳了全部贓款。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鄺光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鄺光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羅偉峰在安遠縣非法開采稀土,仍違法指示其下屬予以關照,致使羅偉峰等人非法開采稀土的行為長期沒有得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國家礦產資源遭受嚴重損失,屬於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鄺光華當庭表示不服,將提起上訴。
  鄺光華案是贛州在稀土專項整治中查處的典型案件。
  2013年,根據中央第八巡視組和江西省委的有關指示精神,贛州市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稀土專項整治,發現並打擊非法開采礦點233個(其中安遠縣104個),各非法開采礦點當事人均已被立案查處。在專項整治中,贛州市執法執紀部門發現,安遠縣少數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私欲膨脹,失職瀆職,收受非法開采者的巨額賄賂,充當其“保護傘”。整治行動將鏟除非法開采稀土的幕後“保護傘”作為重點,先後查處了原安遠縣縣委常委魏崧陽、原安遠縣副縣長兼公安局局長廖雪勇、原安遠縣公安局副局長兼刑偵大隊長魏劍平、原安遠縣礦管局局長凌永生等人。在上述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鄺光華對安遠縣轄區內出現的非法開采稀土問題不僅負有領導責任,而且存在包庇縱容自己的親屬參與非法開采稀土、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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